1.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在疫情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列入《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的,疫情结束后,若仍无法通过市场渠道消化,由政府统筹财政资金兜底采购收储。(产品目录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
2.水电气保供应。对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
3.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优惠。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支持临时开行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国际货物航线,在现行政策下给予全额补贴。
4.防疫物资投资项目快速审批。对于新上的防疫物资投资项目,协调开通快速审批通道,优先协调解决用地用水用电,对受资质条件限制,但可转产扩产防疫物资的企业特事特办,实行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的应急办法。
5.促进旅游业回暖。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年度成功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五星级旅游民宿、五星级旅游营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或奖励,促进旅游业迅速回暖。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可暂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7.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8.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履约的外贸企业,及时指导其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9.加大“一部手机办事通”推广应用力度,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掌上办”、“指尖办”。
10.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远程审批服务,确保投资项目立项、工程报建、水电气接入等服务不断档、高效率。
11.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提供电子材料先行办理,后续补交纸质原件。
12.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大力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13.推行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审核制度,要件齐备的,确保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缩短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