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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2020-6-1 14:24:22


《云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降低科技创新成本,引导和激励科技创新创业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做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实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设立和发放,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采取“事前登记备案,事后核实兑付,企业随时申请,机构集中兑付”的方式组织实施,申报、受理、兑付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过期自动作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创新券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创新券实施有关政策;负责创新券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创新券的组织实施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创新券管理系统平台开发、宣传培训;确定科技服务机构及服务目录,负责组织实施创新券发放、使用、兑付审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云南省科学技术院作为创新券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发放、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科技服务机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列入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名录,管理中心审核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予以公布。

科技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机构。

(二)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本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无不良记录。

省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当积极申请列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发挥资源优势,开展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开放共享服务和技术研发合作。相关服务业绩作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云南境内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在申请使用创新券年度或上年度应有研发投入。

 

第九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与科技型企业研发活动相关的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以及科技金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服务,但不与其他科技项目资金重复资助。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商业活动。

(二)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所需服务。

(三)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四)服务合同涉及方存在上下级行政隶属;3年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存在合作共建关系;股权投资占比超过50%(含现金);公司(事业单位)法人间存在直系亲属等关系;严重失信者等。

 

第四章  申请、使用及兑付

 

第十一条 创新券申请

(一)创新券支持对象根据公布的科技服务机构及服务目录,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阳光云财一网通”等(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反馈。通过审核的,信息系统生成创新券(电子形式,下同)。

(三)创新券支持对象可按需多次申领创新券,每家科技型企业每年可申领使用创新券额度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创新券使用

(一)创新券支持对象成功申请使用额度后,通过信息系统将创新券支付给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关专业服务。

(二)科技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委托,在线提交技术服务合同。

(三)创新券支持对象在服务完成后,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创新券兑付

(一)科技服务机构合同履行完毕,在线提交到款凭证、发票、收取的创新券等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兑付。

(二)管理中心审核,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安排兑付。创新券兑现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单项技术服务合同金额的50%。

(三)创新券兑付申请网上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兑付一次资金。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科技创新券项目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科技型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创新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真实合法地使用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两年使用额少于创新券申领总额60%的科技型企业,降低其科技信用等级,并暂停其创新券申请资格一年。

 

第十七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骗取创新券的科技型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再给予科技创新券和政府各类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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